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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 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 水保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 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 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 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 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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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申請等行為」),於本法施行日必須執行關於這些行為之行政事務者有所不同時,就本法施行後經修正之法律適用上,除了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與修正後之各個法律(以下於本法條稱之為「申請等行為」),於本法施行日必須執行關於這些行為之行政事務者有所不同時,就本法施行後經修正之法律適用上,除了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與修正後之各個法律(以下於本法條稱之為「申請等行為」) ,於本法施行日必須執行關於這些行為之行政事務者有所不同時,就本法施行後 經修正之法律適用上,除了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與修正後之各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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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申請等行為」)而於本法施行之際須執行與以上行為有關之行政事務者有所不同時,就本法施行後經修正之各個法律適用上,除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與修正後之各個法律(申請等行為」) 而於本法施行之際須執行與以上行為有關之行政事務者有所不同時,就本法施行 後經修正之各個法律適用上,除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與修正後之各個法律 (以下於本法條稱「申請等行為」)而於本法施行 之際 須執行與以上行為有關之行政事務者有所不同時,就本法施行後經修 正 之各個法律適用上,除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與修 正 後之各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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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於本法實施之日,從事這些行為相關之行政事務單位有異動時,除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或與修正後各法律(於本法實施日起,從事以上行為相關行政事務單位不同時,除了依據附則第二條至前條規定或修正後各該法律(於本法實施日起行使以上行為相關行政事務執行單位產生變更者,除了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或修正後各自法律(於本法實施之日,從事 這些行為相關之行政事務單位有異動時,除附則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或與修正後 各法律(於本法實施日起,從事以上行為 相關行政事務單位不同時,除了依據附則第二條至前條規定或修正後各該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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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職人員遴選報請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督導重點)五、本小組督導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4.03.13.00技術士、技術員及技工(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4.署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署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局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局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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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以下簡稱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署減災監測 組資訊管理科(以下簡 稱資訊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 事務。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一人,由本局綜合企劃 組資訊管理科(以下簡 稱資訊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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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1
- 內容:
- 科科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署減災監測組資訊 管理科科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署減災 監測組資訊管理科科長 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 務。由本局綜合 企劃組資訊管理科科長 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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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幕僚作業)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村再生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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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由召集人就各分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分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各分署督導小組行政事務。由召 集人就各分局 現職人員遴選 報請分局長派 兼之,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各 分署督導小組 行政事務。 人之命處理各 分局督導小組 行政事務。 (六)本小組督導工 程時,由小組 中遴選二至三 名委員,執行 督導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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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8-21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就農村水保署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 事務,由本部就農村水保 署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 事務,由本會就水保局人 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