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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7 條總統、副總統、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19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20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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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