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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核定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填報前一週監造紀錄及按月於次月五日前,填報前一個月監造月報表。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有三次以上未備妥監造紀錄或無故不到場者。三、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發現紀錄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一、承辦監造技師未依規定製作監造紀錄者。二、主管機關實施施工檢查時,承辦監造技師無故不到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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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三) 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 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 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 中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 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 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