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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2-10
    容:
    (修正條文第七條)二、刪除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核權責,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三、簡化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申報開工之行政程序,故將現行第三十 六條所定之水土保持 計畫檢核表及水土保 持規劃書檢核表中, 所列「土地合法使用 權,由目的事業主管 第九條(刪除)第九條水土保持規劃書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 同級主管機關審核。依區域計畫相 關法令規定,應先報 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審議者,應先擬具 水土保持規劃書,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 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同級之主管機關審 核,
  • 22.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均適用本要點。(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三、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內容,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格式製作。(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簽證)五、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案,如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其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簽證,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送審文件)六、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製
  • 23.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係指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種類及規模)三、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無需者免附水土保持計畫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第八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之抄件份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審定後,應檢送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及三份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24.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6-30
    容:
    第四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二萬元。者物價指數變動及實際支出成本,調升水土保持計畫與變 更設計及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修正條文第三條)三、調升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費收費額度。(修正條文第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四條水土保持規劃書 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 頃者:新臺幣十二 萬元。 第四條水土保持規劃書 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 頃者:新臺幣十萬 元。
  • 2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法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審查作業:(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1. 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受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時須辦理現勘。但經核定後辦理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時,應加蓋核(
  • 26.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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