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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 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 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34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 2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 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 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 第一項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經 水土保持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 定時核發者,不在此限。
  • 2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39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用性質,
  • 2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 地。
  • 2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 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 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 畫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 為允許之使用地。
  • 26.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但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者,應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規模未滿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施工,免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 2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第 36 條所 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 由「農業部」管轄;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 土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機關」
  • 2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刪除)第八條之一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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