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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 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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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圍內各級政府 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 合農村再生計畫,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 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 (三) 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 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 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建設,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 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 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 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 人直接負擔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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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01年蘇拉颱風曾造成土砂 災害,主要災因為河道通水斷面不足,豪大雨或颱風時可能造成洪水氾濫易淹住戶,野溪上 游有宜蘭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下游有吉祥橋,皆為本工程重要保全對象,工程保護效益包 含宜3線通行安全及取水工灌溉農田面積2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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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 計畫係補助各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排水改善工程,並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區域排水完成農田排 水匯入處以下(下游)區段改善者,再由農田水利會辦 理該農田排水或設施構造物改善,俾利洪水能順利宣 洩、臺南、屏 東等縣市政府水利局(處)並邀集當地農田水利會進 行改善工程研商,針對亟需改善排水系統確認改善期 程及配合事項,部分排水系統經縣(市)政府檢算及確認後,同意 由當地農田水利會先進行農田排水或設施構造物改 善,如雲林縣新頂埤頭大排、屏東縣殺蛇溪之永安圳 制水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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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內容:
- 策略發展已日益精進漸趨成熟,且由多個單位(水利 署、水土保持局、林務局、縣市政府、嘉南農田水利會、臺灣自來水 公司)採納進行工程環境友善及衝擊減輕工作。17 部分山坡地 劃入 臺灣宜蘭農田 水利會 5 頭城-2 頭城鎮 金面一 242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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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5-20
- 內容:
- 策略發展已日益精進漸趨成熟,且由多個單位(水利 署、水土保持局、林務局、縣市政府、嘉南農田水利會、臺灣自來水 公司)採納進行工程環境友善及衝擊減輕工作。17 部分山坡地 劃入 臺灣宜蘭農田 水利會 5 頭城-2 頭城鎮 金面一 242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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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土地接管與撥用、 位於非都市土地及 都市計畫區、國家 公園及國有土地、 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 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 土地等,另有相關 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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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五、原「公法人」係以農田 水利會為主,惟考量農 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及 與該署之權責分工,爰 刪除「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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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委辦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 農 ( 漁 ) 會、 各農田 水利會 (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 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請就表列逐項檢覈 (1)□委辦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請說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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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實施空間活化再利 用,其利用方式如下: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由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 (三) 屬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或國營 事業管有之土 地,為配合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建設,執 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 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