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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以下簡稱勘災小 組),其成員如下: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 部、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小 組(以下簡稱勘災小組),其 成員如下: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會、經濟 部、交通部、內政部、原住 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衛生福利部、會召集相關機關組成重大 土石流災害勘查小組(以下 簡稱勘災小組),其成員如 下: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會、經濟 部、交通部、內政部、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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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內容:
- 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繳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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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標題:
- 112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12-13
- 內容:
- 審查作業 審查方式: 提案構想初審:由本署各分署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依資格條件、計畫合理性及預期效益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過進入複審。 審查作業 審查方式: 提案構想初審:由本署各分署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依資格條件、計畫合理性及預期效益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過進入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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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0-24
- 內容:
- 及鄭立法委員天財於10月24日至花蓮縣玉里鎮及富里鄉考察0918震後災區重建情形,由工程會吳主任委員澤成、高金立法委員素梅助理李俊憲、范立法委員雲助理林育德及本局王副局長晉倫、林工程員曉萱等26位機關代表出席,本分局由林分局長宏鳴帶隊及陳副工程司子裕等5位同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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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 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 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 列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 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 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 下列事項: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 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 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 局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 本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兼之: (一) 內政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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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 本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兼之: (一) 內政部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 內政部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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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會就 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 內政部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 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會就 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 內政部一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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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代表。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 計畫初審作業;分局辦理初審作業,應邀請相關單位、社 區組織代表及社區居民,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作業;分局辦理初審作業,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社區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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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初審小組初審會議 於計畫受理期間,針對通過書圖文件查核之 ○○社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得邀集專 家學者、地政司、營建署等相關業務機關代表以 及農委會相關業務執行單位代表等召開初審會 議,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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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但機關 代表委員未能出席者,得指定代理 人出席會議。 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