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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 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 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 2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 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 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 2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 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 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 24.
    題:
    相關適用表單
    資料來源:
    性騷擾防治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1) 非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2) 告訴乃論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09條公 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等。 2. 那我可以向誰提出告訴呢?
  • 25.
    題: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資料來源:
    行政透明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14條及其他聲明切結 事項,雖法無明文禁止,然未包含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之聲明切結事項(14條及其他聲明切結事項,雖法無明文禁止,然未包含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聲明切結事項(第14條及其他聲明切結事 項,雖法無明文禁止,然未包含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 聲明切結事項(則第14條及其他聲明切結事項,雖法無明文禁止,然未 包含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聲明切結事項(規則第14條及其他聲明切結事項,雖法無明文禁止,然 未包含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聲明切結事項(
  • 26.
    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    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第 11 條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 27.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一九九七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通過之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註 3) 、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通過之反貪腐刑法公 約(註 4)、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通過之反貪 腐民法公約(註 5),及非洲聯盟國家和政府元首會議於二○○三年七月 十二日通過之非洲聯盟預防和打擊貪腐公約,
  • 28.
    題: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11-27
    容:
    之行為者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 以下法令供參: 刑法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核銷等方式詐領補助款之行為者可能 涉及詐欺取財罪,以下法令供參: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2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因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公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 定,前述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有關沒收墾殖物、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 十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 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 三第二項規定,一百零 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 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 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 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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