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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 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 電)。 (十九) (六)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 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 (七) 其他經縣(市)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 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 輸變電相關設施。 第三十二條之一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 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 蔽率規定之限制。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 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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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 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27 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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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 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 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 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 加法定容積: 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