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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 事項。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2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之 審議事項。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2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之 審議事項。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2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機關代表委員,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 之審議事項。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25.
    題: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    為二年:(一)本院政務委員。
  • 26.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卸(離)職當日,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
  • 27.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前任者任期屆滿為止。但可連任。 4.委員為兼職。 (會長) 第七十一條 都道府縣森林審議會之會長,由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互選之。關於代表大會暫行規定) 第七條 本法實施之際,已成立之代表大會,其現任代表之任期至結束為止,仍援例辦理。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前任者任期屆滿為止。但可連任。
  • 28.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2-02-18
    容:
    本次修正主要為明確法規小組受理諮詢範圍、不分委員來源任期均為2年以及新增得採書面諮詢意見之運作規定。
  • 29.
    題: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 30.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前揭限制僅須此種活動或任職與該公職人 員任期內曾擔任或監管之職權具有直接關連; (f)確保民營企業依其結構及規模實行有助於預防與發現貪 腐之充分內部審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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