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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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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
    題:
    越南旅遊業者及網紅踩線團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18
    容:
    本署補助臺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11月13日至18日辦理越南旅遊業者及網紅踩線團(總計9位業者),越南踩線團係由交通部觀光署駐越南辦事處周毅欣主任協助篩選邀請胡志明地區網紅及旅行社相關業者,
  • 282.
    題:
    未來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發展分區系列座談會-中區場及南區場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17
    容:
    11月17日於高雄蓮潭會館辦理南區場座談會探討台灣未來休閒農業與農村旅遊發展推動願景、核心價值及議題設定,共計邀請23位產官學界代表座談分享觀點,共同探討擘畫未來休閒農業與農村旅遊發展藍圖。未來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發展分區系列座談會-中區場及南區場未來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發展分區系列座談會-中區場及南區場
  • 283.
    題:
    最夯的玩法!一起乘著藍皮解憂號去優遊農村旅行 走訪山海美景與食農教育,來一場有溫度的小旅行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3-11-16
    容:
    成功鎮農會的「成功天堂果實加加酒一日遊」、池上鄉農會的「金色豐收館」、卑南鄉好時果子的「來趣好時農場挽果子」、卑南鄉初鹿休閒農業的「禾佳初遊跟著釋迦趣初鹿農遊」、東河鄉足渡瀾的「都蘭部落體驗」、金峰鄉卜拉米農坊的「聽VUVU說故事」、海瑞鄉蓋亞那工作坊的「
  • 284.
    題:
    農村結合科學工藝於南臺灣展現創新成果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本署補助國立科學工藝館11月11日12日於國立科學工藝館平等大道辦理農村好藝市集,活動邀請高雄市休閒農業永續發展協會協辦,整合休閒農業業者、食農教育等,總計40個以食農教育為主題之展覽攤位活動,2日活動參觀人次5000人次。
  • 285.
    題:
    農村文化農創市集「一起嘉嘉遊」記者會*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11
    容:
    嘉義市為雲嘉南觀光休閒消費中心,為呈現嘉義縣市農村及休閒農業區旅遊特色,於11月11、12日在嘉義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一起嘉嘉遊」記者會,本署南投分署傅分署長桂霖、嘉義市黃市長敏惠等長官與會,
  • 286.
    題:
    結合東森淑麗氣象趴趴Go彰化場Live節目推廣主題農遊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10
    容:
    本署補助臺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於11月10日假彰化魔菇部落休閒農場辦理東森淑麗氣象趴趴Go live節目,主持人淑麗與10家彰化休閒農場業者們一起為觀眾揭開晨間氣象節目,
  • 287.
    題:
    2023印尼旅行社業者與華航業者踩線團-台灣新經典農遊之旅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09
    容:
    本署補助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11月5日至9日辦理印尼旅行社業者與華航業者踩線,此次農業旅遊點主要安排宜蘭與苗栗的農遊行程。
  • 288.
    題:
    農村再生推動有成 中央地方協力共創新農村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3-11-08
    容:
    李鎮洋署長表示,縣市政府一直是農村水保署很重要的夥伴,不管是農村再生、山坡地管理或休閒農業,希望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更緊密堅定,攜手前進,打造宜居、宜業、宜遊的新農村!
  • 289.
    題: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六、 休閒農業 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面積合計達一公頃以上,並已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設有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或未含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 290.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一、地區農業特色。前項申請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其面積除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其面積上限不受第二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