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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合併審查)十六、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後,發現毗鄰土地有兩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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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合併審查)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