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1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21
依照
排序
  • 11.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人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 年。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 稅或田賦: 一、依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第三十九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 產稅、贈與稅、田賦者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 依本條例有關規定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330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成,
  • 1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 376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或田賦。
  • 1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 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未能拍定原住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於贈與 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 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 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1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 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 16.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 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 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 定原住民保留地。 (三)實務上原住民有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 條第四項規定,以原 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 稅、贈與稅而移轉登 記為國有之情形,爰 增列抵繳稅款之例外 情形。
2 / 2 頁 , 共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