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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人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 年。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 稅或田賦: 一、依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第三十九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 產稅、贈與稅、田賦者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 依本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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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330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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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 376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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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 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未能拍定原住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於贈與 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 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 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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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 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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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 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 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 定原住民保留地。 (三)實務上原住民有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 條第四項規定,以原 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 稅、贈與稅而移轉登 記為國有之情形,爰 增列抵繳稅款之例外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