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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十、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核可於山坡地修建公路系統以外之道路時,應依其訂定之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其未訂有設計規範者,應依本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從嚴審查、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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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第 75 條(道路設計規範之選定)開闢道路應按地形、地質、重要程度、交通量等邊坡穩定原則實施,選定適當之道路設計規範,不得超限構築。地形陡峻、地質不良之特殊地段,因施工及維護不易,得選定較低標準之規範,但訂有道路設計規範者,不在此限。第 155 條(排水系統之配合)基地因開挖整地而改變集水區範圍者, 修建道路第 178 條(道路設計規範)公路、鐵路、其他道路之規劃設計,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設計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