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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五、原「公法人」係以農田 水利會為主,惟考量農 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及 與該署之權責分工,爰 刪除「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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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國營事 業之土地,得配合農 村再生,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 (三) 屬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 或國營事業管有 之土地,為配合 辦理農村再生相 關公共設施建 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