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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三條定之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第三十四條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 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得承受耕 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 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 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並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 第三十五條 計畫或閒置不用。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 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 第三十六條農民團體、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 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 團法人。 十、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 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 請許可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 414 農業發展條例 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 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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