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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得依敕令減免地租及其他公課稅賦。(敕令: 係指日本天皇敕令所定)團體得就防砂工程之損益情形訂定標準,作為該地區內課徵不等稅賦 之依據。 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得依敕令減免地租及其他公課稅賦。(敕令:係指日本天皇敕令所定) 第十一條之二 都道府縣知事應依國土交通省令規定,團體得就防砂工程之損益情形訂定標準,作為該地區內課徵不等稅賦之依據。條 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得依敕令減免地租及其他公課稅賦。 ( 敕令:係指日本天皇敕令所定 ) 第十一條之二 都道府縣知事應依國土交通省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