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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三)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 混凝土圓柱試體: 1.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如下:每天(或累計)澆置數量為50 m3至200m3, 混凝土圓柱試體: 1.任何連續3組強度試驗結果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規定強度fc`。混凝土圓柱試體個數達25個以上時,應計算偏差係數,偏差係數超過20%以上為不合格,試體28天抗壓強度其未達設計強度者, 混凝土圓柱試體不合格時,則該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及其連帶部份安全受影響之結構體視為不合格應拆除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