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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擔。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九)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 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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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 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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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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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 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必要,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 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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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 陳述意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 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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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 陳述意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 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 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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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 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 之人陳述意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 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 間、地點及內容。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 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 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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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第 20 條擬辦國家機密事項,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但應以書面紀錄附於國家機密原件。第 27 條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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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第 6 條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申報人得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第 15 條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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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請求應以被請求締約國接受之語文及書面形式提出,或在 可能情況時,以可製作為書面紀錄之任何形式提出,但須 使該締約國能鑑定其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