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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三、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四、表彰名額及表彰方式。五、其他相關事項。第六條 以其他方式表彰者,並予以追回: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四、表彰名額及表彰方式。 一、鑒於各級政府均得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表彰,以其他方式表彰者,並予 以追回: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 定,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於報名或受推 薦參加表彰時,倘檢具之文件資料 虛偽不實,則各級政府給予之表彰 處分,應屬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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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26
- 內容:
- 所提送申請文件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片段影音檔)及相關作品等著作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水保局及水保局授權之第三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 所提送申請文件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 於 片段影音檔)及相關作品等著作財產權, 同意 無償授權 水保 局 及 水保 局授權之第三人 於本計畫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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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 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 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 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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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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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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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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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 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府申請: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府申請: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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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各項設施合計 面積減少-60 註1:各項既有設施請註明合法證明文件資料附件。 1100 合計 1400 註1:各項既有設施請註明合法證明文件資料附件。休閒農業設施基地面積小計(1+2) 1100 合計 1400 註1:各項既有設施請註明合法證明文件資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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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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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