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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85)鐸 鎮字第0804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 環署綜字第69451號令、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1030000253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綜字第1030078362A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 (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五) 本會林務局一人。 (六) 本會水土保持局一人。國部部(85)鐸鎮字第0804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69451號令、會銜定發布全文10條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253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3007836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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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85)鐸 鎮字第0804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 環署綜字第69451號令、 (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五) 本會林務局一人。 (六) 本會水土保持局一人。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 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 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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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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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資料名稱 主管機關或單位 函詢 全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5000像片基本圖 內政部地政司 經政府核定為養殖漁業生產區之土地 ˇ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 口一定距離之地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可先參考ˇ 資料名稱 主管機關或單位 函詢 http://wsserver.政府環保局 ˇ 資料名稱 主管機關或單位 函詢 航空噪音防制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ˇ 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低密 度人 口區 行政院原委會 ˇ 公路兩側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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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85)鐸 鎮字第0804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 環署綜字第69451號令、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1030000253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綜字第1030078362A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國防部國規 委會字第1070000070號令、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31245A號令會銜修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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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相關資料可向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及中央地質調查申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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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85)鐸 鎮字第0804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 環署綜字第69451號令、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1030000253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綜字第1030078362A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國防部國規 委會字第1070000070號令、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31245A號令會銜修機能之災害復舊 緊急性疏濬工程者,由水利署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召開 會議確認,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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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85)鐸鎮字第0804號令、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69451號令、 會銜定發布全文10條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253令、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30078362A 號令會銜修正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0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70031245A號令會銜機能之災害復 舊緊急性疏濬工程者,由水利署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召開會議確認,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 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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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 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64 環境教育法 應遴聘專家、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署綜字第1000046807D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7條;並自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20079215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