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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 以透明紙繪製, 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 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 分割後之宗數,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 以透明紙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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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 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 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 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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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則 可免附)。 (三) 容許使用之同意要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申請人所送書 圖申請要件進行檢核,並依下列要點予以同意: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28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 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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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應 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 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 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 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 者,免附。 (四) 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 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土地 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 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應 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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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 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 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 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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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 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 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 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政府 或鄉(鎮、市、區)公所登 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 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 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 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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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做材料放置場或作業場者,須事先通知該土地佔有者和所有者並聽取其意見。 土地佔有者或所有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阻止依照第一項規定之進入或暫時使用。 第九 條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內之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佔有者於土地之維護管理上,必須盡力避免於該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內發生 陡坡地可規勸該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內之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佔有者、土地內進行限制行為者、可能因該坡地崩塌而受害者,為消除該高度可能性得命令該限制行為發生所在土地之所有者、管理者或佔有者施行陡坡地崩塌防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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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あらかじめ、当該土地の占有者及び所有者に通知して、その意見を聴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7 土地の占有者又は所有者は、正当な理由がない限り、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立入り又は一時使用を拒み、同項の規定による命令に係る土地又は建築物若しくは建築物の敷地の所有者、管理者又は占有者は、当該標識の設置を拒み、しい危害が生ずるおそれが大きいと認めるときは、当該建築物の所有者、管理者又は占有者に対し、当該建築物の移転その他土砂災害をあらかじめ、当該土地の占有者及び所有者に通知して、その意見を聴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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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當作材料放置場或作業場,須事先通知該土地佔有者及所有者,並聽取其意見。 土地佔有者或所有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阻止依照第一項規定之進入或暫時使用。暫時將無特定用途之他人土地當作材料放置場或作業 場,須事先通知該土地佔有者及所有者,並聽取其意見。 土地佔有者或所有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阻止依照第一項規定之進 入或暫時使用。第一項規定暫時將無特 定 用途之他人土地當作材料放置場或作業場,須事先通知該土地佔有者及所有者,並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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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本法所稱之「森林所有者」,係指基於權原擁有森林土地上之竹木,及有能力栽培者。本法所稱之「國有林」,係指國家為森林所有者的森林,及有關國有林野之管理經營法律(昭和二十六年法律第二百四十六號)法或是基於本法之命令規定所做出之處分、程序及其他行為,森林所有者、基於權原森林是具有立竹、木之使用或是收益者、以及土地所有者或是佔據者之繼承人,均具有效力。 第二章 森林計畫等 (全國森林計畫等)地域森林計畫等之遵守) 第八條 森林所有者及其他基於權原具有森林之立竹、木或土地使用或收益者,必須遵從地域森林計畫來施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