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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 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 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 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未經許可施 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第九十二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 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 界限內施設建造物者。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 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 設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 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 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第九十二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 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 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 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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