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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明確告知進用人員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起訖日、工作時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四) 進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上限。(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 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用人組織需調整核定工作項目之人員配置、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含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時,應函送分局備查;若須調整原申請工作內容時,應函送分局核定後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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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十、駕駛之工作時間每日以作業八小時為原則,其行止動態,應與派駐單位保持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