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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09
- 內容:
- 由秘書室人員兼任,報請署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五、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秘書 室人員兼任,報請署長 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 本小組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及幹事若干人,由監測 管理組人員兼任,報請 局長核定派兼之,負責 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修正首長職稱,並因應組織 調整及業務分工,本小組行 政事務改由秘書室人員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