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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2
    容:
    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委 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 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 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決議,委 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 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 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決議,
  • 1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2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派)之。因 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 五人,其中召集人一 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 一人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派)之。因 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
  • 1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01
    容:
    但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派之,但其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 補派之,但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之,但應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 補派之,但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 1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1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 1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之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 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1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1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2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1-31
    容:
    但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派之,但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 補派之,但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之,但應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 補派之,但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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