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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並應註明人 數、天數,編列天數不得超 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合理工 作天數,另技術工如木工、 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 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 列,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出 勤紀錄,另除已訂有委託勞 務合約者外,出國人 數、天數或行程倘因實際需要 有所變更時,應報經本部同意 後始可報支相關經費。出國人 數、天數或行程倘因實際需要 有所變更時,應報經本部同意 後始可報支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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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預算 科目 編列原則 20-00 業務費(一級會計科目) 21-10 租金 本計畫僅提供短期租賃之租金補助(短期係指今年度 內每一單項之租賃天數應小於等於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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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5-21
- 內容:
- 並應註明人數、天數,編列天數不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合理工 作天數。 附件二 (2) 另技術工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 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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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4-08
- 內容:
- 三、 駐村階段: (一) 駐村團隊可於課餘及暑假期間投入場域,參與協助農村 社區公共事務,駐村之形式、日期及天數不限,且得依 實際情況修改駐村計畫書執行內容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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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內容:
- 自混凝土澆灌日起至混凝土抗壓試驗日止之天數)未達二十八天者,養護至二十八天再行混凝土抗壓試驗,混凝土試體其材齡(自混凝土澆灌日起至混凝土抗壓試驗日止之天數)未達二十八天者,養護至二十八天再行混凝土抗壓試驗,如為因應年度結算得採用附件二早期鑽心強度不同齡期自混凝土澆灌日起至混凝土抗壓試驗日止之天數)未達二十八天者,養護至二十八天再行混凝土抗壓試驗,如為因應年度結算得採用附件二早期鑽自混凝土澆灌日起至混凝土抗壓試驗日止之天數)未達二十八天者,養護至二十八天再行混凝土抗壓試驗,如為因應年度結算得採用附件二早期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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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每天工資 (元/天) A 工作 天數 B 金額 (元) C=A*B 領款人 26 27 28 29 30 31 工作天數 第六點附件五之十 敬告:各項表單與憑證,不可冒名代簽,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每天工資(元/天) A 工作 天數 B 金額 (元) C=A*B 領款人 (請親自簽名, 31 工作天數 附件五之十 總幹事簽章: 理事長簽章: 敬告: 身分證字 號 地址 每天工 資(元/ 天) A 工作 天數 B 金額 (元) C=A*B 領款人 (請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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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並應註明人數、天數,編列天 數不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 合理工作天數,另技術工如木 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 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 列,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出勤 紀錄,另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 約者外,出國人 數、天數或行程倘因實際需要 有所變更時,應報經本會同意 後始可報支相關經費。出國人 數、天數或行程倘因實際需要 有所變更時,應報經本會同意 後始可報支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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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生效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3
- 內容:
- 期 □日曆天 □工作天 規定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序次 第 次 本次申 請展延 天數 天 實際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展延 因素概要 歷次展延核定情形 序次 展延因素概要 核准文號 展延天數 展延後竣工 日期 第 次 天 年 月 日 第 次 天 年 月 日 第 次 天 年 月 日 第 次 天 年 月 日 第 次 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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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0
- 內容:
- 租津貼自借用期間開始之日起按月由借用人本職機關 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房租津貼自借用期間開始之日起按月由借用人本職機關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 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房租津貼自借用期間開始之日起按月由借用人本職機關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 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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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二)借書逾期時應立即歸還,並依照逾期天數暫時停止 借閱之權限,逾三個月未歸還者,永久停止其借閱權, 並依照遺失規定辦理賠償。 (二)借書逾期時應立即歸還,並 依照逾期天數暫時停止借閱 之權限,逾三個月未歸還 者,永久停止其借閱權,並 依照遺失規定辦理賠償。 (二)借書逾期時應立即歸還,並 依照逾期天數暫時停止借閱 之權限,逾三個月未歸還 者,永久停止其借閱權,並 依照遺失規定辦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