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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興建前項臨時通路或設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 項權利之登記」為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土地 登記規則第二條所明定, 如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 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 登記簿。內政部推行土地 參考資訊檔,訂有土地參 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以利 各級政府機關建置非屬土 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土 地或建物相關資訊,提供 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查詢 參考,亦可達到類同土地 登記簿標示部加註之使用 管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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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農地 重劃條例』訂 定前所辦理, 縱非屬依『農 地重劃條例』 辦理之重劃, 惟仍屬依土 地法所辦竣 之農地重 劃…臺灣 糖業公司辦 理之農地重 劃固在『農地 重劃條例』訂 定前所辦理, 縱非屬依『農 地重劃條例』 辦理之重劃, 惟仍屬依土 地法所辦竣 之農地重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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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法 2.國有財產法 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森林經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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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 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 約定者外,租金及支付方 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 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 限制。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 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 終止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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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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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 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 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得先行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 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 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 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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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 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D2 □特色產業活化:D3 □土地法規:A3 □農村旅遊規劃管理:D4 □地方特色飲食推廣:本條例 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 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 法 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 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租金及支付 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 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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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 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 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 者外,租金及支付方 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 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 限制。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 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 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 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 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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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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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 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 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 始得興建。 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 興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