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7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14秒
-
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派員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 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 縣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發 給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第十三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 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及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水土保持有關道路、排水系 統、野溪治理、
-
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派員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 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 縣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發 給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第十三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 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及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水土保持有關道路、排水系 統、野溪治理、
-
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派員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 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 或縣 (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 發給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第十三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 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十二條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 書及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格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水土保持有關道路、排水系 統、野溪治理、
-
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瀝青混凝土在1000㎡以下應由施工廠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1.寬度:未達1公尺者為 2公分;1公尺以上未達5公尺者為3公分;5公尺以上不得超過5公分。瀝青混凝土在1000㎡以下應由施工廠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1.寬度:未達1公尺者為 2公分;1公尺以上未達5公尺者為3公分;5公尺以上不得超過5公分。
-
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瀝青混凝土在1000 m2以下得由承包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再生瀝青混凝土黏滯度試驗: 1. 瀝青混凝土在 1000 m 2 以下得由承包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瀝青混凝土在1000 m 2 以下得由承包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再生瀝青混凝土 黏滯度試驗 : 1. 瀝青混凝土在1000 m 2 以下得由承包商取具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1.
-
1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及 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水土保持維護)第九條 刪除(水土保持公共工程之推動)第十條 水土保持有關道路、排水系統、
-
17.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理機關派員檢查合格屆滿三年,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發給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