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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應由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持本署發給之加油摺(卡)至指定之加油站依實際需要加油。 十三、公務車輛,應由駕駛公務 車輛人員持本局發給之 加油摺(卡)至指定之加 油站依實際需要加油。 十四、公務車輛,應由駕駛人持 本局發給之加油摺(卡) 至指定之加油站依實際 需要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