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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調查內容包括集水區 土砂災害情形、河道沖淤情形等,研擬聚落安全防護、水土保持設施 復建及野溪清疏策略等工作,治理點位優先順序分析、分年分期計畫 、經費與來源及預期效益評估等。
  • 12.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調查內容包括集水區 土砂災害情形、河道沖淤情形等,研擬聚落安全防護、水土保持設施 復建及野溪清疏策略等工作,治理點位優先順序分析、分年分期計畫 、經費與來源及預期效益評估等。
  • 13.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調查內容包括集水區 土砂災害情形、河道沖淤情形等,研擬聚落安全防護、水土保持設施 復建及野溪清疏策略等工作,治理點位優先順序分析、分年分期計畫 、經費與來源及預期效益評估等。
  • 14.
    題: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工作參考手冊【出版年份97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崩塌率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等六項因子進行評估[參見附錄(六)], 並依評估結果將集水區處理順序分為立即治理、優先治理及自然復育 等三級,作為分年分期計畫編列之依據。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 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 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 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查驗合格,移轉予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 1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一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 1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結及提供公共設施 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 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 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 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 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 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
  • 1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 異動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 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 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將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 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 市)有後,應依核定開發計畫所訂之 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 使用執照前完成公共設施興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移 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
  • 1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 異動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 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 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將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 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 市)有後,應依核定開發計畫所訂之 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 使用執照前完成公共設施興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移 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
  • 2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 地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 計畫異動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 三款土地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 計畫申請辦理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 區及使用地。將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 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 (鎮、市)有後,應依核定開發計畫 所訂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 築物之使用執照前完成公共設施興 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 合格,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 有或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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