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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 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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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 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 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 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 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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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10 條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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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 第六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 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 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 者,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原地拆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