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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01號令修正公布第34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9第 38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而原住民族相關 事務現已統一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主管,爰 修正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