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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二)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以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第 六 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刪除)(水土保持計價基準)
  • 17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廠商應繳納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履約保證金。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之給付,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該工程結算總價之百分之二)後,於七日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第十五條 保證金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得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廿五、五十、七十五及正式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提出申請,
  • 17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無押標金者免填):六、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七、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免填。四十七、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四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詳本須知補充說明。四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日或接獲主辦工程機關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日起十日內。
  • 17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6-08
    容:
    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百分之五十。前項第三款之獎勵措施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 175.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適用範圍及額度)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一、探礦、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前二項應繳保證金之數額,計算至新臺幣萬元為止,未滿萬元部分不計。(保證金之繳納)第三條 保證金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分期施工者,
  • 176.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前項由主管機關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 177.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水土保持保證金及代為履行)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後發還之。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為履行,並向水土保持義務人徵收費用,或自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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