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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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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六、公共設施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施設於已執行、正執行或預定執行之山坡地保育利用計畫區內。
  • 162.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2-31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四) 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經考核評定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 163.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0-23
    容:
    二、本計畫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內,種植檳榔者,其具土地合法使用權者,得依本計畫輔導造林,非法占用國公有土地種植檳榔者,11附錄一台灣省各縣(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權責分工表縣市別一般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林班地、試驗林、保安林地縣市別一般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林班地、
  • 164.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劃定直轄市以外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部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16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106.06.30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1
    容: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166.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五)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者。(六)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者。
  • 167.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宜農牧地得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第二十七條 山坡地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農牧地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鑑於山坡地 超限利用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保條例)規定查定為 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第二十六條本法第二十 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 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 地或加強保育地內,
  • 16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第三十八條之二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生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 16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依據)第一條 本細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鑑於山坡地 超限利用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保條例)規定查定為 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十六條本法第二十 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 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 地或加強保育地內,第二十六條本法第二十二 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 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 地或加強保育地內,
  • 170.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於一百零九年五月 十三日之修正,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執行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作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第一條本標準依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二、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施行細則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 該細則第十二條明定須 辦理查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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