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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七)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復費用及其他相關 損失。 (八)因公務需要或特殊狀況,而有使用、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 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 (七)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 切修復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八)因公務需要或特殊狀況,而有 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 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未配合辦理 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 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 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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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11-14
- 內容:
-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0 0 0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0 0 0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0 2,544,675,187 2,財產損失調整數241,288元-財產折舊、折耗攤銷費用調整數2,544,675,187元(包含資產折舊2, -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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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查交通部露營場管理 要點第二點第一目規 定,露營場係以露營 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 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 之場域,與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及 第六款所定休閒農場 土地得分散二 處,每處之土地 面積逾○‧交通部露營場管理要點 第二點 第一目 規定, 露營場係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 收取 費用之場域 , 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 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 休閒農 場 係 指利用田園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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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3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辦理者,其費用之收取應分別核計。第4條 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一、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5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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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標題: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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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三十六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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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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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惟計畫性質具特殊性者,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目之費用,但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 十五為 限,惟計 畫性質具 特殊性 者,得經 主辦機關 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 目之費 用,但不 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 五十。費以該計 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 十五為 限,惟計 畫性質具 特殊性 者,得經 主辦機關 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 目之費 用,但不 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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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10-16
- 內容:
-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0 0 0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0 0 0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0 2,288,124,201 2,財產損失調整數232,262元-財產折舊、折耗攤銷費用調整數2,288,124,201元(包含資產折舊2, -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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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補助機關得將新植期(第一年)及苗木種植補助費用納入契約,契約年限第一次簽訂為六年。經檢查合格者,第一年發給補助苗木種植費用(依「○六○五水土保持植生」之苗木種植計算) ,第二年起則應於契約內每年約定檢查時間(得協商由補 助機關辦理,但土地損失補助費用減半。 5 .契約屆期前,由補助機關視推動成效及受補助人意水砂溢淹區之「維護」補助費用,土地所有權人分配百分之三十、實際耕作者分配百分之七十。農作物或土地損失補助費用以實際耕作者為主。 4.受補助人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