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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二)已支付之工程款,其支出憑證及有關文件未送本局報銷者。(三)本局所屬各工程所執行之工程,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期)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一)於每月五日前,將已支付之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彙整後,按計劃別及年度別填附報銷明細表一份。於工程第一次估驗付款後,將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連同合約書或保留合約書暨有關文件(例如:估驗單等)彙送本局,工程尾款核銷時,除檢送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外,並應檢附工程結算書(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