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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六十二年法律第八十六 號 ) 中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則充作資金之所需費用,中央(中地方自治法第二百五十 條後之 五 條 、節名 及 二款 與加上 款名 之修正 規定 [限於 同法第二百五十昭和六十二年法律第八十六號)中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則充作資金之所需費用,中央(政府)第一條中地方自治法第二百五十條後之五條、節名及二款與加上款名之修正規定[限於同法第二百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相關部分(昭和六十二年法律第八十六號)中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則充作資金之所需費用,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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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者欲變更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舉事項時,應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者欲變更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舉事項時,應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者欲變更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舉事項時,應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者欲變更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舉事項時,應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者,應取 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始得變更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所列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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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適用於前項之指定。其中同條第三款之「該地滑防治區域」除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附帶條件有特別規定及依據第二十條第二款之協議者外,依其造成必要之範圍內,由該都道府縣首長所統轄之都道府縣負擔第四十六條 都道府縣對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同款中符合同項第一款之事項除外。 三、不屬於前二款之地滑區域或礦碴堆之情況時。 (一)依據土地改良法(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九十五號)有效運用出售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股票收入-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工程者,政府為其所需費用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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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該地域森林計畫所規定的項目之中,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森林整備及保育的目標、同項第三款的採伐立木材積、為防止於實施間伐以及撫育時產生第二款A至D所規定的事項發生,認為有必要且適切的場合,收育林契約相關森林之間伐或撫育所引發第十條之十一之四第一項第二款A至D之規定事態之可能性消失時,得到都道府縣首長之認可,都道府縣首長,對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在其申請範圍內,且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搬運或設備所必要的限度內,)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需相當費用,於預算範圍內,根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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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十三、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執行機關得逕依採售合一方式辦理。 十三、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規定情形者,執行 機關得逕依採售合 一方式辦理。 十三、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規定情形者,執行 機關得逕依採售合 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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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但與第二款至第六款所訂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兒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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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四) 第二款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準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四) 第二款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 時,得準用農業 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 署 工 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由廠商申請複檢一次, (四) 第二款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 時,得準用 行政院 農業 委員會 水土保持 局 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由廠商申請複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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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內容:
- 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二、現行第二款至第五 款,移列為第一款至 第四款。三、水土保持計畫係配合 目的事業開發利用所四、第二款中所載第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 已於末段敘明,無需 再重複,故予刪除並 酌作文字修正。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 期施工期限,並檢還前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 件。應 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 期施工期限,並檢還前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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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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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受理申報機關得隨時查核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有無違反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