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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五)核心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六)社區開班需包含本署指定之核心課程,觀摩研習課程超出五小時部分者,不計入課程時數。(三)核心班:二十四小時課程,包含六小時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實作課程超出六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四)再生班:十二小時課程。(五)核心班培訓社區現場實作輔導,每節每次課程以三小時為限,超出三小時之時數不計入課程時數。十一、培根課程師資來源:(一) 培根計畫講師應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