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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山坡地範圍)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第 五 章 附 則(山地保留地使用移轉)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 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 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