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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除第18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除第17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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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除懲罰性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及第9款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甲方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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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 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行政規費及 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 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 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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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除第17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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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八條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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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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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 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行政規費及保 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 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 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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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 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行政規費及保 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 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 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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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 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 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 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 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 委任,不得為之。行政規 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 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 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 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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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 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第五十七條 (刪除) 第五十八條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第五十七條 (刪除) 第五十八條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