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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2年度單位決算(審定版)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02-21
    容:
    有關於非都市土地中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違法設 置露營設施之問題。依照行政院指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新增容許露營相關設施 之修正建議草案函送內政部,內政部業已於111年7修正發布 作業;依規定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面積未達1 公頃者,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申請基地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另考量山林國土保育原 則,「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 設施及衛生設施(原鄉露營場設施申設合 法化座談會,惟針對法制化後開放林業用地及農牧 用地得容許申設露營設施,
  • 2.
    題:
    111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單位決算(審定本)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3-09-05
    容:
    第 7 點,山坡地農業用地經查定為林業用 地後,經分割或合併,可查定將坡度平緩地編定 為農牧用地可供農保持局於 107 年刪除此規定,經查定為林業用 地即不能分割查定,出現一地號土地高達 10 公 頃因查定為林業用地,卻不能將坡度平緩之農地 本項決議業以111年3月24日農水保字第 1111864745號函,個月內會同相關單位針 對雖已經查定但坡度平緩之林業用地,欲作為農 作使用或編定為農牧用地之情形提出改善方第 7 點,山坡地農業用地經查定為林業用 地後,經分割或合併,可查定將坡度平緩地編定 為農牧用地可供農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