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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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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得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 面積為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