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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能自動定期上傳無法更改之監測 資料,以確保養殖生產經營,利於養殖事實之查核,並規範該等案場應取得產 銷履歷,以輔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作業。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成實績。類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成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