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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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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能自動定期上傳無法更改之監測 資料,以確保養殖生產經營,利於養殖事實之查核,並規範該等案場應取得產 銷履歷,以輔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作業。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成實績。類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成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