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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