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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負責養護管理機關 (構),應於每年五月至 十一月防汛時期加強 派員巡查治山防災工 程。 六、負責養護管理機關,應 於每年五至十一月防 汛時期經常派員巡查 前述之治山防災工程。 六、負責養護管理機關 (構) ,應於每年五月至十一月防汛時期加強派員巡查治山防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