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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內容:
- 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檢討與改進) 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 通知廠商撤換 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督導成績評定、成績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 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 通知廠商撤換工 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