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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2-24
- 內容:
- 由本署署 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 副署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 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 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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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 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兼之。社會公 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由本署署 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並 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由本局局 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並 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 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