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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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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指供處理農糧剩餘 資源為主要料源之設 施,料源包含生物性副 產物及非生物性剩餘資 源。 二、為處理農糧剩餘資源,明定 料源包含生物性副產物及非 生物性剩餘資源;為利處理農 糧剩餘資源,就設施得配置相 關附屬設施空間、農糧剩餘副產物之來源必須為農 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生 物性副產物。 農事 操作 及管 理設 施 農業資材 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 資源 循環 設施 設施 (一)生物性副產物,包括稻草、稻 殼、竹木、果樹枝(皮)、花卉 殘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