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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以農糧作物生產於產後 剩餘物如果菜殘渣、農膜等 生物性或非生物性物質之 處理,明定該處理設施得申 使用之設施。 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 供放置集貨、指供處理農糧剩餘 資源為主要料源之設 施,料源包含生物性副 產物及非生物性剩餘資 源。 七、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 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 之設施。 二、為處理農糧剩餘資源,明定 料源包含生物性副產物及非 生物性剩餘資源;為利處理農 糧剩餘資源,就設施得配置相 關附屬設施空間、設施申請面 積得不受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及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